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手机:
- 13339008889
- 电话:
- 13339008889
- 邮箱:
- 515215319@qq.com
- 地址:
- 滁州市花园西路99号
保安公司条例的规定和宗旨
发布时间:2020-10-31 点击量:35
滁州保安公司条例的规定和宗旨:
第一条 滁州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条 滁州保安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上一条 : 保安员需要具备哪些素质
下一条 : 抱歉暂无数据